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何为"有关"何为"无关"?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029
     
    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很多地方在用词的时候,总给人以很多的联想与猜测,稍不注意就会出现“此想法非彼想法”。就拿我们的税法来讲吧,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第(四)款是这样规定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扣除,那么何为“有关”与“无关”?,总让纳税人学无止境。今天就来和你讲讲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有关”与“无关”的纳税之事。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何为“有关”(一)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二)何为有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契税(个人转让房产无评估有发票)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何为“无关”


    (一)政策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第(一)项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参照: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二)何为无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为:


    1、增值税2、契税3、耕地占用税4、契税(个人评估转让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你的心里有点数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与转让房产地无关的税金,要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列支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这样一来,有些税种反而还对纳税人有利,因为可以加计扣除。

    相关文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用对方法,合理分摊土地成本 2024-04-25
    · 关于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重大争议问题 2024-02-28
    · 销售无产权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成本费用? 2019-11-26
    · 房地产新项目进项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 2019-11-26
    · 商票支付的工程款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么? 2019-11-26
    ·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 2018-12-29
    ·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2018-04-28
    ·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的5原则 2017-01-05
    · 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须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解读 2017-01-05
    · 房企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填报? 2016-09-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